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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、物价局、经信委(工信委、经贸委、经委)、财政厅(局)、国资委、能源局,各区域电监局、城市电监办,国家电网公司、南方电网公司:
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要求,我们制定了《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按照执行。
附件: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
国家发展改革委
工业和信息化部
财 政 部
国 资 委
电 监 会
能 源 局
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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